仙政发[2014] 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进入“新三板”和其他场外市场挂牌上市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06-04 查看次数:18704 次

 

仙政发〔2014〕8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

支持和鼓励企业进入“新三板”和其他场外市场挂牌上市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沙湖、九合垸原种场,经济开发区,仙桃工业园,排湖风景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3〕35号)精神,现就支持和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和其他场外市场挂牌上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新三板”和其他场外市场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培育

(一)建立后备企业资源库

将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治理结构良好、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资产质量优、发展前景好、挂牌意愿强的企业,经过筛选、认定程序后,录入“新三板”及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建立后备企业梯队。每年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对后备企业进行补充、调整和更新。

(二)设立后备企业入选条件

1.合法存续的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产品或服务在细分行业具有一定的突出优势;

3.基本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

4.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注册地和财税关系在本市,具有较强的挂牌意愿和明确的计划,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与主办券商签约或达成有关意向性协议。

(三)设定后备企业筛选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编制企业申报材料并填写申请表格,由市资本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企业必须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2.市资本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入选后备企业名单。

二、明确“新三板”和其他场外市场挂牌上市扶持奖励政策

(一)降低挂牌成本

1.对后备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土地资产处置、产权过户、环保等重大问题,有关部门应提前主动介入,加强指导与服务,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优先快办,无具体政策规定的,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企业整体转让或重大资产重组的,享受我市企业资产重组相关优惠政策。

2.后备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在税收征缴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在股改中涉及调增收入和利润需补缴税款的,在企业到“新三板”和其他场外市场挂牌后,其补缴税款按地方分成比例,由市财政等额给予奖励。

3.后备企业在“新三板”或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后,自挂牌当年起3年内,以挂牌前一年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为基数,其上缴的新增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由市财政按50%的比例对企业给予奖励。

(二)实施挂牌奖励

1.市政府设立企业进入“新三板”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上市专项奖励资金。对后备企业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的奖励,前5家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另分别给予40万元的奖励;对后备企业成功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

2.后备企业在“新三板”或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后,转至创业板、中小板、主板等成功上市(含直接上市、境外上市)的,除享受省政府相关奖励政策外,市政府另奖励100万元。

(三)支持后备企业发展

1.市政府在安排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调度资金或其他各类引导资(基)金时,优先支持后备企业。

2.后备企业挂牌后申请新增工业用地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3.支持后备企业优先申报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后备企业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债券、贴息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

4.为后备企业搭建与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中介机构的对接平台,帮助引进创业、风险投资,支持金融机构对后备企业优先安排贷款。

三、完善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资本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企业进入“新三板”及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上市有关政策的具体实施工作,做好宣传、发动,建立后备企业资源库,指导企业积极改制;受理企业申请,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落实有关扶持奖励政策。

(二)强化行政服务。对拟在“新三板”及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上市的重点后备企业,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实行对口包保服务,落实有关政策,及时研究解决企业挂牌上市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规范市场管理。申请享受扶持奖励政策的企业应向市资本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根据需要提供与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挂牌辅导及相应服务协议,中国证券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新三板”的备案确认函或其他场外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挂牌确认函等证明文件。对申报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市资本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依法追回被骗取的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中介机构协助申报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级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仙桃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4日

 

 

 

 

 

 

 

 

 

 

 

【发文单位】:仙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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