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发展壮大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02-02 查看次数:19412 次

仙政发〔2013〕2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
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发展壮大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沙湖、九合垸原种场,仙桃工业园,排湖风景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扶持壮大重点骨干企业,促进全市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执行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全面推动增值税转型改革措施落实。积极稳妥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国税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争取指标,简化手续,帮助出口企业及时办理出口退税,做到当月申报,当月审核,当月退还,确保应退尽退。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各项奖补政策,采取即征即奖的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奖励到位。
(二)规范涉企收费管理。进一步清理整顿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除国家和省按规定程序审批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其他一律予以取消。严格执行仙桃市重点工业项目基础建设收费优惠办法,加强劳务性收费管理。严格实行“以票控费”管理,对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收费票据由市票管办统一管理,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规范部门服务收费行为,认真落实《仙桃市涉企收费(价格)手册》、《重点企业服务缴费明白卡》规定,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纠风办、市物价局对涉企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为企业提供贷款抵押服务时,要切实规范贷款抵押收费行为。企业以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经原中介评估机构出具抵押物无变化证明书后,不得对抵押物重复进行评估并收费。
(三)加大地方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力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一是主营业务属国家鼓励发展项目,处于项目建设期或年度会计利润出现重大亏损的;二是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导致的重大事故,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三是因改组、改制投入资金较大,以致流动资金周转出现严重困难的;四是关闭、停产造成纳税困难的;五是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或承担政府任务造成纳税困难的;六是经省、市政府认定有其他特殊困难的。
(四)加大对困难实体帮扶力度。对符合产业导向,生产经营困难且全员参保的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费“五缓四减”政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困难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加大稳岗补贴力度,按照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额的40%实施补贴。
二、着力改善金融服务环境
(五)加强融资成本控制和税费监管。积极顺应和审慎推进利率市场化,用市场机制和行政手段,严格控制贷款利率上浮,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企业贷款已经足额办妥抵押担保手续的,银行不得额外要求客户交纳风险保证金。对向高新技术企业、重点产业项目贷款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向工业化转型升级项目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基准利率1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年度考评奖励中予以倾斜。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杠杆作用,对降低贷款费率的各担保机构、贷款公司、典当企业,经市政府审核批准,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营业税奖励优惠。
(六)优化信贷结构。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扩大信贷规模,确保全市信贷投放增量年增长20%以上,中长期贷款总额不低于贷款总额的50%。加大金融考核力度,将各家银行贷存比增幅和贷款总量增幅,分别纳入市委市政府和银监部门对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的奖励政策和银行高管年度履职考核范围。全市各类财政性存款优先向贷存比高、贷款增幅高、当地贷款额度大的金融机构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贷款,确保全市金融贷存比3年内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对达不到全市贷存比平均进步度的金融机构,相应减少其财政性资金存款规模。
(七)鼓励创新金融服务。大力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银企合作,打造银企对接融资平台,建立项目贷款需求发布制度,定期调度和通报银企对接情况。采取流通股权、动产、应收账款、仓单、知识产权等抵押质押方式,加强与担保机构和保险证券机构的合作,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抵押质押不足的矛盾。引导金融机构依托产业链中核心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稳固交易关系或产业集群内各企业的诚信约束关系,突破传统的评级授信、担保抵押等信贷准入条件限制,构建符合中小企业经营特点的新型融资关系。
(八)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托管业务指导和培训,引导非上市中小企业通过武汉股权托管中心开展托管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方式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挖掘中小企业上市后备资源,积极辅导和培育中小企业上市。扶持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壮大,积极引进新型金融机构。
三、加大专项政策扶持力度
(九)扶持主导产业项目发展。围绕市“主导产业500亿、300亿、200亿培育工程”的实施,对五大主导产业给予重点支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各类项目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加快发展。
(十)支持企业创新升级。落实激励企业创新的财政鼓励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市财政在省发明专利补助政策基础上再给予适当补助。
(十一)补助中小企业服务项目。对五大主导产业的各类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所开展的服务活动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项目,由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支持。
(十二)支持企业参展参会。鼓励和引导企业参加各类展会、展览、峰会、论坛等活动。对参加国内外重点展会的,由市财政给予展位费补贴。
(十三)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制定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实施办法和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政策,明确政府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及优惠措施。积极培育本地中小企业成为政府采购的长期供应商,鼓励符合资质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投标。市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所需建筑材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地企业作为供应商。
(十四)支持企业创建品牌。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名牌产品、湖北名牌产品的企业,按照市政府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规定给予奖励。
四、培育壮大重点骨干企业
(十五)建立健全服务重点企业制度。市政府成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领导小组,加强对“直通车”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开设“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网站,为重点企业提供投诉建议反馈平台及各类信息服务。市行政服务中心建立并联审批制度,并联审批事项由主办部门统一接件、统一受理,实行“一门受理、转告相关、分头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领导包挂制、部门包保制、民警驻勤制、手续代办制、服务专员制”(以下简称“五制”)要求,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进行包挂,搞好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服务。每年度对全市落实“五制”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不断完善服务企业工作机制。
(十六)支持项目建设。争取和整合各类专项资金、经费,支持重点骨干企业项目建设。优先安排重点骨干企业重大工业项目列入全市重大工业项目年度计划,优先推荐重点骨干企业产业投资、技术改造、环保节能、科技创新项目列入国家和省级计划项目。建立重大项目协调制度和促建促产激励机制,成立项目协调服务小组,实行全程跟踪服务。
(十七)推动重组上市。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实行强强联合,实施企业兼并重组。鼓励重点骨干企业建立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企业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允许以货币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出资方式补足。对拟上市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和市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贷款和扶持资金。鼓励重点骨干企业积极参与外地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与外地上市公司开展参股、控股和吸收合并。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按市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的意见予以奖励。
(十八)倾斜发展要素。重点骨干企业新扩建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其用地指标在年度计划内优先安排;对重点骨干企业转型升级工业项目优先供地,重点保障;对重点骨干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对厂房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在报建、服务上予以倾斜;保障重点骨干企业水、电、气等生产要素供应,优先配套各类基础设施。实施专项资金扶持措施,省级县域经济专项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重点骨干企业发展。加强金融扶持,实施企业信用培植工程,建立重点骨干企业信贷培植名录。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和授信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骨干企业给予利率优惠、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长期项目贷款支持。
(十九)实行动态管理。以企业产值、销售收入、税收为重点考核指标,对重点骨干企业实行年度动态滚动管理,建立动态进退机制。对纳入全市重点骨干企业名录管理的对象,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二十)加大企业和项目落户支持力度。放宽经营条件,对市内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内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均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在6个月内补足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对注册资本10万元以内的内资企业,在其他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免于提交验资报告。对招商引资项目,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做好供水供电供气配套安装工程价格的成本监审。
(二十一)全面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两集中、三到位”,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清理合并行政审批事项,简化涉税审批事项办理,涉税审批事项需市级部门终审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成。加快推进网上政务,建设网上申报、报送、认证等网上办事综合服务平台,全面推行网上办公。
(二十二)切实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引进竞争机制,打破行业垄断,积极培育发展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促进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加大中介服务专项治理力度,由市纠风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工商、税务、审计、物价、民政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组成联合小组,定期对中介机构的证照情况、执业记录、收费情况等进行执法检查。建立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引导中介机构健康发展。
(二十三)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部门综合执法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所有执法检查行为必须上报年度检查计划,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相关部门对全市重点企业或重点在建项目进行检查前,必须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审核。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乱收费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典型。
六、努力提供人才用工保障
(二十四)加大人才引进培育和激励力度。加快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引进和培育,创新人才激励政策,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对经评审为高层次创业人才、高层次创新人才、行业领军人才的,或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科学技术奖且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按照市委市政府文件享受相应奖励和资助扶持待遇。
(二十五)加强招工服务和人员培训。进一步开放劳务市场,积极整合各类市场资源,鼓励兴办劳务中介公司,重点开展企业招工服务。创新招工模式,积极做好招聘、劳务交流和劳务引进工作。市人社部门和各地要主导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招聘和劳务交流活动,全力帮助企业招工。加大培训力度,对符合就业和再就业条件的企业职工,由市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组织协调各类培训机构进行免费培训。



仙桃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日

 

【发文单位】:仙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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